郭义红、邓升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4民初11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24民初1175号案件名称
郭义红、邓升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紫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郭义红;邓升彪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4民初1175号原告:郭义红,女,汉族。被告:邓升彪,男,汉族。原告郭义红诉被告邓升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郭义红于2021年9月18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义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义红负担。审判员 刘忠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子龙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朱丽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211民初12535号之三 下一篇 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903执保3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