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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李永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恢1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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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恢1599号
  •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李永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李永升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恢1599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广场3号。负责人:刘超举,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梅,系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晨,系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永升,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永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8)辽0202民初7981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9月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后以(2020)辽0202执4739号终结本次执行。2021年8月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通过以上查询,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490元,且已将上述款项发放至申请执行人。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综上所述,除上述23490元执行到位外,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那 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杨 跃书 记 员  郭嘉霖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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