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淞区华冠面粉店、株洲市亿锦元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保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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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执保429号案件名称
芦淞区华冠面粉店、株洲市亿锦元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芦淞区华冠面粉店;株洲市亿锦元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执保429号申请人:芦淞区华冠面粉店。被申请人:株洲市亿锦元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芦淞区华冠面粉店与被申请人株洲市亿锦元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芦淞区华冠面粉店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芦淞区华冠面粉店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为该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芦淞区华冠面粉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株洲市亿锦元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2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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