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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县发意实业有限公司、邹发军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1财保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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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财保50号
  • 案件名称

    汉阴县发意实业有限公司、邹发军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汉阴县发意实业有限公司;邹发军;刘玉汉
  • 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1财保50号 申请人:刘某汉,男,196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006284415。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豪,陕西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陕西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邹某军,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210262816。被申请人:汉阴县发意实业有限公司,住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月河工业园区新型建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934M。法定代表人:邹某军,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刘某汉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已被本院冻结的被申请人邹某军名下的汉阴县发意实业有限公司转让款及工业用地转让款共计140万元采取轮候冻结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某汉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已被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冻结的被申请人邹某军名下的汉阴县发意实业有限公司厂房转让款及工业用地转让款共计1400000元进行轮候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8月25日至2022年8月24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某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候      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柏  林 20210921501960062861242XXXX0062844151972102661242XXXX2102628169161092130579293420210825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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