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永庆乡柳树村村民委员会、珲春市量子能人参栽培专业农场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26执恢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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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执恢253号案件名称
安图县永庆乡柳树村村民委员会、珲春市量子能人参栽培专业农场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安图县永庆乡柳树村村民委员会;珲春市量子能人参栽培专业农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26执恢253号安图县永庆乡柳树村村民委员会、珲春市量子能人参栽培专业农场:申请人安图县永庆乡柳树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珲春市量子能人参栽培专业农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9)吉2426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恢复执行,恢复标的8007元。本案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珲春市量子能人参栽培专业农场送达了恢复立案通知书、恢复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将划拨珲春市量子能人参栽培专业农场的8007元全部汇入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至此,(2021)吉2426执恢253号案件被执行人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2021)吉2426执恢25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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