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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斯凯尔·巴克尔、倪丰坤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201执1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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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201执1031号
  • 案件名称

    艾斯凯尔·巴克尔、倪丰坤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和田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和田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艾斯凯尔·巴克尔;倪丰坤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201执1031号申请执行人:艾斯凯尔·巴克尔,男,1987年11月0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执行人:倪丰坤,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古浪县。    申请执行人艾斯凯尔·巴克尔与被执行人倪丰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新3201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裁判:被告倪丰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艾斯凯尔·巴克尔支付拖欠劳务费442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50元,由被告倪丰坤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艾斯凯尔·巴克尔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7月2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被执行人身份证明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2021年7月27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第一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9月6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之后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情况基本一致。    4、2021年8月12日,本院通过房产、不动产、工商部门查询核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5、2021年8月18日,本院委托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倪丰坤名下车牌号为号恒盛牌车辆,于2021年8月25日收到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回函已查封该车辆,但是未能实际控制。    6、2021年9月14日,本院委托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倪丰坤进行实地调查,于2021年9月22日收到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回函,经调查被执行人倪丰坤家庭属建档立卡贫困户,二级低保户,无可供执行财产。    7、2021年9月2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8、2021年9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本院执行结果,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的人民币25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参与分配函,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扔负有清偿本案债务的法律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201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倪丰坤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艾斯凯尔·巴克尔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喀哈尔江·麦提如则审判员    艾斯哈尔·阿不来提审判员    穆塔力普·麦麦提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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