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宣立、刘丽萍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7民初4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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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7民初4949号案件名称
曹宣立、刘丽萍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赫章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曹宣立;刘丽萍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7民初4949号原告:曹宣立,男,汉族,1957年8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赫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昊,男,1991年5月29日出身,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古基乡发倮村瓦房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锡均,男,1971年10月10日出身,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达依乡坪子村学堂组。被告:刘丽萍,女,汉族,1973年2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赫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贵州锦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俊,贵州锦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宣立与被告刘丽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曹宣立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宣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6.00元,减半收取2003.00元,由原告曹宣立负担。审判员 朱明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冀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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