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6执恢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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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执恢215号案件名称
张某某、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淅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丁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6执恢21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54年5月20日出生,住淅川县。被执行人:丁某某,男,汉族,1966年1月21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协议履行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6民初12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鹏飞执行员 田季刚执行员 李 硕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石 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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