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王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403民初1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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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403民初1865号案件名称
宋某、王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白银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宋某;王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403民初1865号原告:宋某,女,汉族,现住白银市。 被告:王某,男,汉族,现住白银市。 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宋某于2021年9月8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宋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宋某负担。 审判员 马应胜二○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路翠珍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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