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榆林湾置业有限公司、杨华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4民初3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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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民初3414号案件名称
安徽榆林湾置业有限公司、杨华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安徽榆林湾置业有限公司;杨华忍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4民初3414号原告:安徽榆林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十字社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586136705D。法定代表人:张铭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宇,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华忍,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安徽榆林湾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华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安徽榆林湾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榆林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4元,由原告安徽榆林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化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黄 靖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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