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久运剪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黎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2民初6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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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2民初6331号案件名称
长沙久运剪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黎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长沙久运剪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黎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2民初6331号原告:长沙久运剪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南高星物流园18栋130-132号。法定代表人:肖军。被告:张黎明,男,汉族,1981年5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长沙久运剪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9月9日,原告长沙久运剪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久运剪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黎明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久运剪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已减半),由原告长沙久运剪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新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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