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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井成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苏0706刑初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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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06刑初512号
  • 案件名称

    万井成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万井成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706刑初512号 公诉机关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万井成,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沈中路**。被告人万井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海检刑诉(2021)152号 2021年7月15日22时25分左右,被告人万井成酒后无证驾驶苏G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连云港市海州区港城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凌州路路口时,与由西向北左转弯形式的被害人冯xx驾驶的苏Gxx**号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万井成、冯xx受伤。经鉴定,万井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万井成与被害人冯xx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万井成赔偿了被害人冯xx损失二千元,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万井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万井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井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万井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万井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井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万井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预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姜如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宗善田 书 记 员 陈明钰 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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