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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卓颖、曹凤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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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826号
  • 案件名称

    蔡卓颖、曹凤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蔡卓颖;曹凤锡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826号申请人:蔡卓颖,女,1978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被申请人:曹凤锡,男,1965年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申请人蔡卓颖与被申请人曹凤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曹凤锡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顾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江来书 记 员 杨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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