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卓颖、曹凤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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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826号案件名称
蔡卓颖、曹凤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蔡卓颖;曹凤锡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826号申请人:蔡卓颖,女,1978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被申请人:曹凤锡,男,1965年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申请人蔡卓颖与被申请人曹凤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曹凤锡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顾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江来书 记 员 杨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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