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屹轩、毛万苗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1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111号案件名称
陈屹轩、毛万苗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陈屹轩;毛万苗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111号申请执行人:陈屹轩,男,汉族,2013年6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毛万苗,女,汉族,1991年12月6日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原告陈屹轩与被告毛万苗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02民初4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自2020年1月起,由被告毛万苗每月向原告陈屹轩支付抚养费400元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该判决书生效后,被告逾期未履行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及房产进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至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毛万苗无故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将其列入限制消费名单。2021年9月22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对此表示同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翱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晋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世龙、杨继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22执1837号之一 下一篇 李双成与马荣荣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51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