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桂芝、李大勇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46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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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467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桂芝、李大勇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桂芝;李大勇;东宁育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4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桂芝,女,195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申请执行人:李大勇,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绥芬河市。委托代理人:艾树红,黑龙江威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宁育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东宁市。法定代表人:王育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桂芝、李大勇与被执行人东宁育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桂芝、李大勇要求被执行人东宁育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580000元,案件受理费3650元。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向金融储蓄机构、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证券公司进行查询,并对保险公司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形式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东宁育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有小额存款,因额度较小申请执行人张桂芝、李大勇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一处房产,该房产所有权系案外人刘颖所有,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非被执行人财产,故无法进行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未调查到被执行人东宁育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其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及债权等情况进行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于2021年4月2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于2021年8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认可调查结果,且未能继续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桂芝、李大勇发现被执行人东宁育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谢立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崔 琳书 记 员 艾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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