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治凯、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百里杜鹃红林黔鑫煤矿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2执344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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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2执3449号之二案件名称
熊治凯、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百里杜鹃红林黔鑫煤矿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熊治凯;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百里杜鹃红林黔鑫煤矿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2执34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熊治凯,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委托代理人黄专,系贵州省大方县瓢水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百里杜鹃红林黔鑫煤矿。法定代表人刘志刚,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熊治凯与被执行人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百里杜鹃红林黔鑫煤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百里杜鹃管理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百劳人仲字(2021)第35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由被执行人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百里杜鹃红林黔鑫煤矿支付申请执行人熊治凯各项费用123367元。因被执行人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百里杜鹃红林黔鑫煤矿未履行,申请人熊治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熊治凯与被执行人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百里杜鹃红林黔鑫煤矿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熊治凯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的终结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宣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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