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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玉林、刘亚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陕0826民初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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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民初2116号
  • 案件名称

    姬玉林、刘亚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姬玉林;刘亚波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陕0826民初2116号原告:姬玉林,女,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告:刘亚波,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原告姬玉林与被告刘亚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亚波偿还本金10000元和至今未归还借款的所有利息7030元;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刘亚波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25日,被告刘亚波因其妻子需要资金,通过吴越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两个月。到期后被告未及时还借款,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2015年9月20日,在吴越的要求下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支,约定月利率为10‰,被告通过吴越之夫还款1000元,之后再未还款。现提原告起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亚波所借原告姬玉林10000元,由被告刘亚波于2021年10月26日前返还5000元;于2021年11月26日前返还5000元;如被告刘亚波未按照约定的期间履行,则原告姬玉林可就全部款项一次性申请执行。二、原告姬玉林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刘亚波自愿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 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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