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玉林、刘亚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陕0826民初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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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民初2116号案件名称
姬玉林、刘亚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姬玉林;刘亚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陕0826民初2116号原告:姬玉林,女,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告:刘亚波,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原告姬玉林与被告刘亚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亚波偿还本金10000元和至今未归还借款的所有利息7030元;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刘亚波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25日,被告刘亚波因其妻子需要资金,通过吴越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两个月。到期后被告未及时还借款,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2015年9月20日,在吴越的要求下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支,约定月利率为10‰,被告通过吴越之夫还款1000元,之后再未还款。现提原告起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亚波所借原告姬玉林10000元,由被告刘亚波于2021年10月26日前返还5000元;于2021年11月26日前返还5000元;如被告刘亚波未按照约定的期间履行,则原告姬玉林可就全部款项一次性申请执行。二、原告姬玉林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刘亚波自愿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 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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