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梅荣、王洪亮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921民监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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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1民监13号案件名称
董梅荣、王洪亮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董梅荣;王洪亮;朱洪臣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21民监1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董梅荣,女,1971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阜蒙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洪亮,男,1971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阜蒙县。原审被告朱洪臣,男,1993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阜蒙县。再审申请人董梅荣就王洪亮诉董梅荣、朱洪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921民初35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董梅荣申请再审时诉称;一、请求依法撤销(2020)辽0921民初352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重审。二、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送达程序违法、剥夺再审申请人辩论权利。原审法院未依法送达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直接以再审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为由缺席审判,剥夺了再审申请人辩论权利。原审法院未依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直至再审被申请人申请执行再审申请人才知晓该生效判决,导致再审申请人丧失上诉权利。因此,原审法院作出该判决程序违法。二、原审法院作出该判决所依据的证据存疑。再审被申请人提交的借据上的签字是否由朱贺武本人签署存在疑问,再审申请人不予认可。原审法院未予以审查核实,直接将案涉债务2.268万元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缺乏证据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经复查本院认为:一、再审申请人董梅荣主张原审送达程序违法。经复查,原审对二被告朱洪臣、董梅荣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二被告拒绝签收。后原审工作人员到二被告住所地进行送达,被告董梅荣的母亲在家居住,二被告不在住所地。本院依法对朱洪臣、董梅荣留置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以拍照方式记录了送达过程进行证明。原审送达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关于留置送达的规定。不存在未送达相关材料剥夺董梅荣诉讼权利的情形。二、再审申请人董梅荣主张原审原告提交的借据存在疑问,原审法院未予以审查核实,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缺乏证据及法律依据。原审被告董梅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等权利。故再审申请人董梅荣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三、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辽0921民初3526号民事判决,2020年11月24日对原告王洪亮进行宣判,对被告董梅荣、朱洪臣邮寄送达民事判决书,二被告均拒绝签收。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董梅荣无正当理由在原审法定时间内未到庭参加诉讼,拒绝签收我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却在原审判决生效后申请再审。根据法律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而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对于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董梅荣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对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梅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晓明审 判 员 吴云峰审 判 员 戴智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韩媛媛书 记 员 刘志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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