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有常、王双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9执4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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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执470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有常、王双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有常;王双民;王双民;王有常;乔西平;乔西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TDH04FYMC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9执470号之一 乔某:你与王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429民初1493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王某某、王某支付借款本息2128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21280元,你已领取该款,被执行人已履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实现,你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429执47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0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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