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万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与南通恒恩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3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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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3682号案件名称
上海嘉万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与南通恒恩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上海嘉万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南通恒恩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3682号原告:上海嘉万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陈美金,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海燕,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静文,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恒恩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法定代表人:曹小江。原告上海嘉万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恒恩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嘉万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王益奇法官助理 杨士群书 记 员 杨士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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