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春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琼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7民初408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民初4086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巫山县春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琼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巫山县春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琼珍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7民初4086号 原告:重庆市巫山县春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巫山县巫峡镇西坪村七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5YQH7E4R。法定代表人:田春,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国(特别受权),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琼珍,女,1966年3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巫山县春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琼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巫山县春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市巫山县春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慧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周家兵书 记 员 康传宇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