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丁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11民初3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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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11民初3983号案件名称
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丁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丁浩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11民初3983号原告: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胡贵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艳,女,客服部经理。 被告:丁浩,男,1989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原告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安物业公司)与被告丁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京安物业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京安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继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徐士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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