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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元、天水鑫泽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恢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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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恢206号
  • 案件名称

    李瑞元、天水鑫泽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李瑞元;天水鑫泽矿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恢206号申请执行人:李瑞元,男,生于1990年1月,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天水鑫泽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甘泉镇峡门村**。法定代表人:卢海峰,改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瑞元与天水鑫泽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执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法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瑞元执行款XXX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8)甘0503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霍学锋审判员樊江强审判员陈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武娟书记员党敏怡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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