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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刚、马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49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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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4995号
  • 案件名称

    何刚、马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何刚;马磊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4995号申请执行人:何刚,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彤,江阴市长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马磊,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沛县。申请执行人何刚与被执行人马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何刚依据已生效的(2020)苏0281民初107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磊归还申请执行人何刚借款5万元,诉讼费525元。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或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及按期到庭接受询问。为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执行过程中,本院完成了下列调查事项:1、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马磊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本院通过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马磊名下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房地产等不动产信息;3、本院通过委托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对马磊名下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房地产等不动产信息;4、本院通过委托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对马磊名下公积金账户进行冻结;此外,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马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能提供马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马磊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已查封缺乏处置条件的公积金账户外,未发现马磊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马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朱新阳审判员  闵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颖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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