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秀孙与上海晋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沪7101清申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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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7101清申201号案件名称
吴秀孙与上海晋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吴秀孙;上海晋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101清申201号申请人:吴秀孙,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委托代理人:徐锦杰,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晋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徐琳。2021年7月12日,吴秀孙以上海晋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晋玺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查明:晋玺公司于2013年4月24日在上海市杨浦区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为陈振宇(持股比例50%)、徐琳(持股比例50%),法定代表人为徐琳,于2020年6月4日被登记主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吴秀孙与晋玺公司之间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法院)于2019年1月24日出具(2019)沪0110民初173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主文载明晋玺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之前支付吴秀孙钱款2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期间的利息1.3万元等。该调解书生效后,晋玺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吴秀孙向杨浦法院申请执行。因晋玺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杨浦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沪0110执28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破产法庭、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破产案件管辖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本院管辖在闵行、徐汇、黄浦、杨浦4区注册登记的公司、企业强制清算案件。晋玺公司在上海市杨浦区登记设立,属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吴秀孙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过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清偿,可认定晋玺公司明确缺乏清偿能力,已经符合破产清算的申请条件。债务人同时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和强制清算条件的,应当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吴秀孙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晨审 判 员 陈 静审 判 员 陈先君法官助理 张 羽书 记 员 王晓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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