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望明、蒋高元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恢64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恢647号案件名称
蒋望明、蒋高元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蒋望明;蒋高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恢647号申请执行人蒋望明,男,汉族。被执行人蒋高元,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望明与被执行人蒋高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2民初10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蒋高元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2民初108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