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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娥、张树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民申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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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民申611号
  • 案件名称

    朱娥、张树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朱娥;张树民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民申6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树民,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娥,女,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大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刘敏,陕西科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树民因与被申请人朱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陕01民终6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树民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没有仔细查看其所提供的所有证据。虽然借款双方没有签订借款协议,但是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举例说明:2019年7月12日朱娥问其:有钱没?先给我转上一万,这两天给你)该聊天记录有借款金额以及还款时间,但是朱娥从2019年7月12日后并没有给其还款,也提供不出任何还款证据和还款记录,该笔款项显然属于借贷)。既然朱娥10000元都向其借,那么2019年11月21日其转给朱娥50000元更不可能是赠与或者生活中的花销(该笔借款实际用途是朱娥借款用来给自己在渭南购买房产,渭南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2019年11月22日朱娥农业银行卡消费299000元),朱娥提供的尾号5174农业银行2019年11月21日至22日的银行交易记录可以证明款项实际用途。不仅如此,还有2018年11月2日朱娥以购买导游证差一万多,向其借去15000元(有微信聊天记录)实际借到款后紧接着转给她弟(张卫军)14000元,朱娥提供的尾号5174农业银行卡2018年11月2日的银行交易记录可以证明款项的实际用途。庭审期间,朱娥也提供不出来导游证作为借款理由的证明。综上所述,朱娥以各种理由欺骗并博取其同情心,以结婚为目的借取钱财,然而双方最终因各种原因分手,并没有结婚,朱娥所借钱款真实用途与借款理由不符,所借钱款并没有归还给其。张树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原系恋人关系,互有转账,张树民认为互抵后的余额系借款,缺乏借贷合意的证据材料,微信聊天记录亦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大量资金往来系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朱娥抗辩称双方之间款项往来系同居期间的支出、赠与以及张树民借用其信用卡向其偿还信用卡债务等,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朱娥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张树民不能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举证证明责任。故原判决对张树民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妥。综上,张树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树民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 卫 平审  判  员  黄  金  华审  判  员  唐      辉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晓  双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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