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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江波、成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7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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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7524号
  • 案件名称

    胡江波、成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胡江波;成宏伟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7524号原告:成宏伟,男,汉族,1994年9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长武县,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409141611。被告:胡江波,男,汉族,1978年3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洋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803202211。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宏伟诉被告胡江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宏伟于2021年8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宏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宏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后,由原告成宏伟自行承担。审 判 员    张  雪  芳 二〇二一 年   九月  七日 书 记 员    马      格打印:相丽华       校对:马格       2021年  月  日送达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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