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仲、汝雨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3715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3715号之三案件名称
黄金仲、汝雨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黄金仲;汝雨;崔胜萍;天津市北辰区荣多兴日用品销售中心;天津市北辰区创彩日用百货经营部;天津市北辰区益元久日用品销售中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371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金仲,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汝雨,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崔胜萍,女,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荣多兴日用品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汇川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内A1-1059、1060号。经营者:汝雨,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创彩日用百货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汇川商贸城A座一层A1-1090号。经营者:崔胜萍,女,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益元久日用品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汇川商贸城A座一层A1-1051号。经营者:崔胜萍,女,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申请执行人黄金仲与被执行人汝雨、崔胜萍、天津市北辰区荣多兴日用品销售中心、天津市北辰区创彩日用百货经营部、天津市北辰区益元久日用品销售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3民初7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崔胜萍确认欠申请执行人黄金仲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0万元,此款被执行人已经于2021年9月23日给付申请执行人5万元,余款55万元,被执行人于2022年1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万元,于2022年5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3万元,自2023年至2027年,每年1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二、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创彩日用百货经营部、天津市北辰区益元久日用品销售中心对本协议第一项确认的欠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案件需要长期履行,经本院明释,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的方式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津0113民初7387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大琨审 判 员 刘 彬审 判 员 尚彬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郑体洋书 记 员 孙 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吴俊、吉林禾厚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465号 下一篇 问秀萍、朱家秀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6执7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