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传敏、王飞龙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0321执恢57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321执恢576号
  • 案件名称

    杨传敏、王飞龙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杨传敏;王飞龙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皖0321执恢576号杨传敏、王飞龙:关于申请执行人杨传敏与被执行人王飞龙故意伤害罪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