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传敏、王飞龙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0321执恢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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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21执恢576号案件名称
杨传敏、王飞龙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杨传敏;王飞龙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皖0321执恢576号杨传敏、王飞龙:关于申请执行人杨传敏与被执行人王飞龙故意伤害罪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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