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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北粮支行、大连万和菲铬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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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118号
  •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北粮支行、大连万和菲铬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北粮支行;大连万和菲铬贸易有限公司;大连万和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尤喜良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118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北粮支行,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12号。主要负责人:孙景秋,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大连万和菲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街道大魏家村。法定代表人:尤喜良。被执行人:大连万和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76号6层8号。法定代表人:尤喜良。被执行人:尤喜良,男性,196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大连万和菲铬贸易有限公司、大连万和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尤喜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并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20)辽0202民初2273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1月4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附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2月3日裁定拍卖执行人被执行人大连万和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分别位于大连市××、××、××、××、××、××、××、××、××、××、××、××、××套房屋。经过网络拍卖,位于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76号6层1号、2号、3号、4号、13号的房屋在2021年9月10日由买受人杨志勇分别以人民币482352元、526216元、907576元、302696元、739216元的出价竞得。位于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76号6层5号在2021年9月10日由买受人马国杰以人民币389688元的出价竞得。位于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76号6层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的房屋在2021年9月10日由买受人大连亚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以人民币326648元、625968元、698040元、960008元、273616元、303352元、303352元的出价竞得。该另有网拍服务机构费用共计34193.64元及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房屋过户相关税费,该费用属于本案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应予优先偿付。本案另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大连万和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7598元,对于申请人的剩余部分债权,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情况,实地查询保险情况。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超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辛 文书 记 员 任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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