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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仕冬、易旷仁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12执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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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12执118号
  • 案件名称

    杨仕冬、易旷仁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杨仕冬;易旷仁;肖习芝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12执118号申请执行人杨仕冬,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申请执行人易旷仁,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被执行人肖习芝,男,196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杨仕冬、易旷仁申请执行肖习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12民初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仕冬、易旷仁与被执行人肖习芝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12民初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燕民执行员  刘秋学执行员  谢海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阳晓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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