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琳、柴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川0105执11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川0105执1161号案件名称
王丽琳、柴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丽琳;柴明;成都鑫缘精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刘宇;宋先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0105执1161号申请执行人王丽琳,女,汉族,1957年4月25日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申请执行人柴明,男,汉族,1955年5月18日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成都鑫缘精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成都市新鸿路303号新1栋1单元5楼9号。法定代表人:刘宇。被执行人刘宇,男,汉族,1971年4月22日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宋先波,男,汉族,1976年10月8日生,住成都市双流区。王丽琳、柴明与成都鑫缘精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刘宇、宋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35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3650538元,执行费38905.38元。执行中,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宋先波名下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房屋(网签号213956);另查明,本院在诉讼中冻结了成都鑫缘精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款330万元,但上述案款暂不具备支付条件。本院依职权前往房管、车管等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相关情况,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3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琨审判员 李 靖审判员 杨可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罗 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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