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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莫文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全椒恒宁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4民初2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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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民初2809号
  • 案件名称

    安徽莫文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全椒恒宁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椒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安徽莫文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全椒恒宁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4民初2809号原告:安徽莫文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金中环广场C座19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5489684J。法定代表人:陈杰,系该公司财务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鹏,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全椒恒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政务服务中心3号楼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UHQAU0D。法定代表人:程鑫,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先茹,女,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安徽莫文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全椒恒宁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莫文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莫文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安徽莫文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卫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朝一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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