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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井付、刘翠红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41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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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417号之三
  • 案件名称

    盖井付、刘翠红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锦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盖井付;刘翠红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41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盖井付,男,195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刘翠红,女,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盘锦市融媒体发展中心315转播台员工,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在执行盖井付与刘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翠红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询被执行人刘翠红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信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闫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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