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井付、刘翠红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417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417号之三案件名称
盖井付、刘翠红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盖井付;刘翠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41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盖井付,男,195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刘翠红,女,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盘锦市融媒体发展中心315转播台员工,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在执行盖井付与刘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翠红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询被执行人刘翠红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信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闫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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