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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晶、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6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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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6007号
  • 案件名称

    张晶、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晶;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天津扬帆鑫盛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6007号申请执行人:张晶,女,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三河市仁和大药店职工,住河北省三河市。被执行人: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兴南街三马路37号三层302室。法定代表人:黄建阳,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扬帆鑫盛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侯台村新科道南侧新科园7号楼2门301-14。法定代表人:陈昕,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张晶与被执行人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天津扬帆鑫盛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69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晶于2021年07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强令被申请人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立即退还申请人培训费4000元;2.强令被申请人天津扬帆鑫盛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强令被申请人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25元;4.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天津扬帆鑫盛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天津扬帆鑫盛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天津扬帆鑫盛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无证券开户、无保险登记、无理财产品、无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无公积金开户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3.前往被执行人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兴南街三马路37号三层302室进行现场调查,调查结果为无可供执行财产;4.依申请对被执行人天津景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天津扬帆鑫盛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颖审判员  李亚审判员  尹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彤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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