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泽林、蒋中虎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6执87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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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6执873号之一案件名称
胡泽林、蒋中虎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胡泽林;蒋中虎;蒋建军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6执8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泽林,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原住安徽省凤台县凤凰镇湖东村盛庄一队,现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蒋中虎,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凤台县公交公司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现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蒋建军,男,1995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现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胡泽林与蒋中虎,蒋建军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1)皖0406民初31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胡泽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中虎,蒋建军支付赔偿款共750000元。本院于2021年05月17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蒋中虎,蒋建军送达了(2021)皖0406执87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蒋中虎,蒋建军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胡泽林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胡泽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继新审判员 冯旭敏审判员 倪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蝶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6执8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泽林,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原住安徽省凤台县凤凰镇湖东村盛庄一队,现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蒋中虎,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凤台县公交公司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现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蒋建军,男,1995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现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胡泽林与蒋中虎,蒋建军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1)皖0406民初31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胡泽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中虎,蒋建军支付赔偿款共750000元。本院于2021年05月17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蒋中虎,蒋建军送达了(2021)皖0406执87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蒋中虎,蒋建军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胡泽林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胡泽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继新审判员 冯旭敏审判员 倪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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