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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辉、肖志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322民初1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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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322民初1956号
  • 案件名称

    刘国辉、肖志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刘国辉;肖志刚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322民初1956号原告:刘国辉,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海,上栗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肖志刚,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原告刘国辉与被告肖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刘国辉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辉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肖志刚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国辉承担。审 判 员 杜少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江 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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