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润玛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利为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20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2022号案件名称
江阴润玛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利为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江阴润玛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利为新能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2022号申请人:江阴润玛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戈士勇,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永嘉利为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吴文州,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江阴润玛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永嘉利为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阴润玛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起诉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永嘉利为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润玛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永嘉利为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雨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席云锋、张工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9执436号 下一篇 雷德义、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7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