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姚德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3民初1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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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3民初1057号案件名称
吉林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姚德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吉林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德芹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3民初1057号原告:吉林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团结路11号万兴家和小区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瑞山,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姚德芹,女,195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财,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姜威,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江城监狱。 第三人:朱瑞斌,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满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第三人:李辉,女,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吉林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姚德芹、第三人姜威、朱瑞斌、李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吉林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4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安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倪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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