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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鹏博、李梦龙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豫1002民督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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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02民督27号
  • 案件名称

    朱鹏博、李梦龙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许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朱鹏博;李梦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02民督27号申请人:朱鹏博,男,汉族,1997年9月15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申请人:李梦龙,男,汉族,1998年4月30日生,住许昌市东城区。申请人朱鹏博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30日向申请人借款9000元,并承诺三个月内归还,经多次催要,还剩5860元至今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梦龙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朱鹏博剩余借款586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李梦龙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培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梦彤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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