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光、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57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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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576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红光、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红光;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渭南市军利塔吊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分公司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576号之一原告:渭南市军利塔吊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新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鹿岗,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岐山县。法定代表人:刘宝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昕,陕西百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红光,男,生于1974年9月11日,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昕,陕西百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渭南市军利塔吊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分公司与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红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渭南市军利塔吊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分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市军利塔吊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0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渭南市军利塔吊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薛 建 彤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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