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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青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26执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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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026执180号
  • 案件名称

    陈建青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那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陈建青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26执180号移送执行部门:那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建青,男,1994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那坡县,现住那坡县。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的关于被执行人陈建青盗窃罪罚金及退赔被害人损失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026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陈建青即日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及退赔被害人钟翠的损失人民币359元、退赔被害人许开团的损失人民币1600元、退赔被害人邹承霖的损失人民币344.5元、退赔被害人陈明著损失人民币1000元。经本院执行干警依法开展执行工作,被执行人陈建青已自动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及退赔钟翠等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303.5元,至此,本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那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桂1026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桂1026执180号案以自动履行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农国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晓燕书 记 员 黄巧灵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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