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传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青岛同飞管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81执2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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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81执2330号案件名称
青岛传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青岛同飞管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胶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青岛传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青岛同飞管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81执233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传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山东道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D76FL6E。法定代表人:张炳奎,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同飞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北关办事处经二路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768128230。法定代表人:赵桂旭,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强,男,汉族,1982年8月23日生,住胶州市,系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传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同飞管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20)鲁0281民初882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和传票,双方当事人到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青岛传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同飞管业有限公司按照(2020)鲁0281民初88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逐项进行;二、双方当事人互相配合,拆运过程中注意减少粉尘,遇到问题积极正面协商。三、若拆除搬运遇阻,则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若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另行起诉。申请执行人提交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0281执23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李松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学羽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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