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某、镇原县平泉镇姚川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甘10民终15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10民终1524号案件名称
路某、镇原县平泉镇姚川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庆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路某;镇原县平泉镇姚川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甘10民终15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某,男,汉族,退休干部,住庆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原县平泉镇姚川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镇原县平泉镇姚川村庙角组。 法定代表人:慕某,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路某因与被上诉人镇原县平泉镇姚川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姚川村委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2021)甘1027民初2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路某上诉请求:1.撤销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2021)甘1027民初2003号民事判决;2.两棵槐树5000元应归其所有;3.本案诉讼费由姚川村委会负担。事实与理由:1.杨建发承包地是一纯粮田,无树木,现在院内外的树木是杨建发建厂时裁植,门前两颗槐树是从观赏、吉利目的出发栽植了两颗槐树苗。2.杨建发转交磷肥厂时,在财务折价清单中没有涉及院内外树木,是因当时树木太小不好折价,其提供的门前两颗槐树照片证明槐树生长位置在承包地范围内。3.行政村权利是按时收取承包费,此外无获取任何利益的权利。 姚川村委会辩称,杨建发抵顶给路某的土地属集体所有,所抵顶的是院内厂房及设备,不包含树木。请求依法驳回路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路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姚川村委会返还其两棵槐树价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姚川村委会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0年杨建发租用姚川村委会土地自筹资金建成磷肥厂,因杨建发欠路某资金无力偿还,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路某与杨建发达成和解协议,杨建发将其租赁的镇原县姚川村委会土地上所建磷肥厂内的财产(房屋及设备)抵顶给路某,以清偿债务。2020年10月,姚川村村民贺凤鸣将磷肥厂门前的两棵槐树欲出售给外地客商,挖运时被路某发现,经平泉派出所及村委会干预客商将两棵槐树拉走,所支付的5000元树款交由姚川村委会代收。后路某向姚川村委会索要树木款5000元,姚川村委会以该树木为集体财产,所出售款项应归集体所有为由拒绝给付。 一审法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路某主张涉案的两棵槐树系其所有,出售后所得款项应归其所有,但根据其提交的证据可知其所有的仅为位于姚川行政村土地上所建磷肥厂内的房屋及设备,并不涉及涉案的两棵槐树,故路某对涉案的两棵槐树出售后的价款5000元没有所有权,其主张要求姚川村委会返还树木款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路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路某负担。 二审中,路某提交杨建发证明,经本院组织质证,姚川村委会对该证据不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与磷肥厂财产移交清单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为物权人。本案中,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行路某与杨建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路某与杨建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杨建发将其租赁的甘肃省××镇委会土地上所建建发磷肥有限责任公司磷肥厂内的财产(房屋及设备)抵顶给路某,以清偿所欠路某债务,2013年9月1日,双方对建发磷肥有限责任公司磷肥厂内所有财产进行移交,移交清单无案涉两棵槐树,故路某无合法取得两棵槐树所有权的法律根据。路某上诉认为其对涉案两棵槐树出售后的价款5000元拥有所有权,应由姚川村委会予以返还的主张无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上诉人路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路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彦高审判员 慕志锋审判员 王涛二O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谈娅静书记员 刘雪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梁杰、陈德会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12执保431号 下一篇 李清波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1236号之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