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葫芦岛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执保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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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执保77号案件名称
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葫芦岛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葫芦岛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葫芦岛市蛤蟆山矿业有限公司;葫芦岛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苗安顺;廉金民;陈秀月;吴鹏;葫芦岛市龙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龙盛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执保77号申请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负责人:谢龙,系该行行长。被申请人:葫芦岛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定代表人:苗安顺,系总经理。被申请人:葫芦岛市蛤蟆山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南票区。法定代表人:孙英男,系董事长。被申请人:葫芦岛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定代表人:廉金民,系总经理。被申请人:苗安顺,男,196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申请人:廉金民,男,1977年10月15日生,蒙古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申请人:陈秀月,女,1977年8月19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申请人:吴鹏,男,1989年7月29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申请人:葫芦岛市龙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定代表人:张健,系总经理。被申请人:葫芦岛市龙盛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定代表人:苏铁梅,系总经理。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辽14民初144号民事裁定:于2021年9月23日查封了被申请人葫芦岛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龙港区玉皇阁街道××与××路交汇处南侧)不动产权单元号为、两处土地;轮候查封了不动产权单元号为土地,以上土地查封期限两年(从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9月22日止)。查封期间未经允许不得转让、转卖。于2021年9月23日冻结了被申请人葫芦岛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20×××57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一年(从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上述执行措施已经实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21)辽14民初144号民事裁定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婵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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