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李辉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602执恢30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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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602执恢300号之一案件名称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李辉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李辉辉;燕妮娃;历恩杰;赵展展;上海必可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森柏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麦拉纺织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602执恢3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主要负责人:宋青春,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辉辉,男,1986年5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被执行人:燕妮娃,女,198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被执行人:历恩杰,男,1983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被执行人:赵展展,女,1988年1月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被执行人:上海必可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李辉辉。被执行人:南通森柏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李辉辉。被执行人:南通麦拉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法定代表人:燕妮娃。申请执行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执行人李辉辉、燕妮娃、上海必可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森柏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麦拉纺织品有限公司、历恩杰、赵展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602民初6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终结该案的执行。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愿和被执行人进行协商,同意按长期和解履行结案。本院认为,当事人同意按长期和解履行结案的,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0602执恢3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任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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