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秀祥、龙敦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0执3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2630执330号案件名称
吴秀祥、龙敦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吴秀祥;龙敦庆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0执330号申请执行人:吴秀祥,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台江县。被执行人:龙敦庆,男,199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衡南县。本院依据(2021)黔2630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吴秀祥与龙敦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龙敦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经查,本院通过网络、传统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网银、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进行查控,未查询到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案执行期限快届满,经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黔2630执3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显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杨 珊书 记 员 杨 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