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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秀祥、龙敦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0执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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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30执330号
  • 案件名称

    吴秀祥、龙敦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吴秀祥;龙敦庆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0执330号申请执行人:吴秀祥,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台江县。被执行人:龙敦庆,男,199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衡南县。本院依据(2021)黔2630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吴秀祥与龙敦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龙敦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经查,本院通过网络、传统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网银、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进行查控,未查询到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案执行期限快届满,经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黔2630执3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显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杨 珊书 记 员 杨 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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