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建昌县自然资源局、高福荣处罚类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22执55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22执555号
  • 案件名称

    建昌县自然资源局、高福荣处罚类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建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建昌县自然资源局;高福荣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22执555号申请执行人建昌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建昌县朝阳路一段97号。法定代表人马勇,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殿飞,系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高福荣,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住小德营子乡双榆树村高术子组11号。申请执行人建昌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高福荣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4002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辽1422执555号执行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 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东旭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