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自然资源局、高福荣处罚类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22执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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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22执555号案件名称
建昌县自然资源局、高福荣处罚类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建昌县自然资源局;高福荣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22执555号申请执行人建昌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建昌县朝阳路一段97号。法定代表人马勇,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殿飞,系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高福荣,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住小德营子乡双榆树村高术子组11号。申请执行人建昌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高福荣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4002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辽1422执555号执行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 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东旭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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