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文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02民初1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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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2民初1785号案件名称
锦州市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文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锦州市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文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02民初1785号原告:锦州市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北一里150号楼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27016271480。法定代表人:王兴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学,该公司副经理。被告:曹文奎,男,195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原告锦州市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文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锦州市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锦州市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锦州市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锦州市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董英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 涛书 记 员 陈珊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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